关于组织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2025年度第二批项目的通知
全校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 号)相关要求,中国工程院作为主责单位发布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以下简称“重点专项”)2025年度第二批项目申报指南及其通知(附件1及附件2)。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根据指南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项目可下设课题,项目下设课题数不超过 4 个,每个项目参与单位总数不超过 6 家。项目应整体申报,并覆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标。项目设 1 名负责人,每个课题设 1 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可担任其中 1 个课题的负责人。
项目(课题)负责人应聚焦指南任务,整合优势创新团队,鼓励并积极吸纳有能力的优秀青年和女性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任务或参与项目研发。
(一)申报单位
1. 申报本次重点专项的项目(课题)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以下简称内地单位),或由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科技合作委员会协商确定的港澳科研单位(以下简称港澳单位,名单见附件 4)。内地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7 日前。
2. 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诚信状况良好。
3.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不得作为牵头单位或参与单位。
4. 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二)项目(课题)负责人和参与者
1. 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 6 个月。
2. 项目(课题)负责人应为 60 周岁以下( 1965 年 1 月 1 日(含)以后出生),原则上团队其他参与人员年龄要求同上。
3. 港澳单位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爱国爱港、爱国爱澳。
4. 项目(课题)负责人应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研人员。
5.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及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6. 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重点专项项目(课题)。
7. 项目(课题)负责人和参与者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8. 项目申报人员应满足申报查重要求(具体要求见附件2-1)。
(三)每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具备推荐资格的名单详见附件3。
二、申报书
1. 申报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和参与者应认真按照本指南相关要求填报申报书。
2. 项目申报书应包括相关协议和承诺等,具体要求如下:
(1)项目的牵头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明确各单位任务分工、考核指标、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应在联合申报协议上签字,协议签署时间应明确体现。
(2)项目(课题)牵头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应签署诚信承诺书。
(3)项目(课题)负责人为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人员或港澳台居民的,聘用期应覆盖所申报项目(课题)的执行期,并应提供相应聘用材料。其中,全职受聘人员应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应由所有受聘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
(4)牵头单位为企业的,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3. 项目(课题)牵头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 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5〕 2 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管理实施 细则(暂行)》等相关文件的具体要求,遵循“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的基本原则,结合项目(课题)牵头单位及参与单位现有基础及支撑条件,根据项目(课题)任务目标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课题)预算。
4. 申报书中不得出现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含有涉密信息、敏感信息的内容。
5. 涉及科技伦理与科技安全(如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的项目,项目(课题)负责人和参与者应加强相关知识学习,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
6. 项目(课题)的牵头单位及所有参与单位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等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严禁弄虚作假。
三、项目申报限项要求
1. 申报人在本次申报中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仅限申报1项,申报人同期申报和在研的项目(课题)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每年累计科研投入不得超过12个月。
2. 本专项和其他在研及同期申报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课题)负责人不得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牵头申报本专项项目,且项目负责人不得参与申报项目(课题),课题负责人可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3.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400万元的“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港澳台项目,不计入上述2项总数的限项范围;但其他重点专项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参与申报此类不计入总数限项范围的项目。
4.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在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不得因申报新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退出项目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5.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不含青年科学家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国际合作类项目;限项目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不含青年科学家项目,限项目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限项目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基础科学中心项目(限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成员)、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限部门推荐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主要参与者)实施联合限项,科研人员同期申报和在研的项目(课题)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
6. 执行期(包括延期后执行期)结束时间早于2025年12 月31日的项目(课题),不计入总数限项范围。
四、申报程序
本指南所涉及的重点专项项目,采用一轮申报的程序,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1.网上填报。项目牵头单位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ervice.most.gov.cn,以下简称“国科管系统”)填写并提交项目申报书,申报书中所需附件材料全部以电子扫描件上传。网上填报的申报书将作为后续形式审查和项目评审工作的依据。
学校申请人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科管系统查询相关科研人员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科技创新 2030—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基础科学中心项目和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等在研项目情况,避免因不符合限项申报要求导致形式审查无法通过(项目申报限项要求详见附件 2-1)。
2. 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登陆账号的申请及使用
(1)对于没有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登陆账号的申请人,请将姓名、登录名(应为数字字母下划线,大于4位小于20位)、密码(不少于8位且为数字、大小写字母及特殊字符的组合)、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手机号、办公电话、电子邮箱、申报项目名称等信息发送至科技处联系邮箱,由科技处统一开通账户后,按照第(2)点的步骤授权填报申请书。
(2)对于原来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申报中心(http://programn.most.gov.cn)或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已有登录账号的申请人,请将申报项目名称及授权人姓名发送至科技处联系邮箱,申请人在上述公共服务平台网站中仍按已有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项目经科技处授权后方可在网上填报有关材料。
3. 中国工程院规定项目牵头单位网上填报申报书的受理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7 日 8:00 至 2026 年 2 月 14 日 16: 00。学校申报材料提交时间规定如下:
(1)根据省科技厅等主管部门要求,我校申请项目应提前将项目申报基本信息提交科技厅相关科室备案审核,因此,我校牵头的项目申请人应在 2026 年 1 月 14 日12:00前填报项目申报简表(附件5)电子版发送科技处联系邮箱及学院科研秘书电子邮箱,以便于有关信息上报;我校参与申报的项目申请人(非学校牵头申报),请于 2026年 1 月 19 日12:00前将参与申报简表(附件6)电子版发至科技处联系人及学院科研秘书邮箱,作为参与项目《承诺书》加盖学校公章的审核依据。
(2)材料报送:根据以往项目申报经验及省科技厅要求,我校牵头申请的项目负责人务必在 2026年 2 月 6 日前完成网上提交工作,纸质申报材料(通过系统直接生成打印,一式二份)应于 2025 年 2 月 9 日12:00前交至科技处科研项目管理科,以便于省科技厅办理申报公函及申报项目清单汇总工作。申请人超过以上截止时间提交至学校科技处的,一律不予受理。
五、中国工程院(本专项)咨询方式
1. 技术咨询电话及邮箱:
010-58882999,program@istic.ac.cn
2. 业务咨询电话:
申报受理、形式审查等相关咨询:010-68104460 指南相关咨询:010-59300189
科技处联系人:袁锐、刘森,联系电话:87977720、13952599568,电子邮箱:006499@yzu.edu.cn
科学技术处
2025年12月27日